中国电子商会于1988年成立,是全国生产经营电子信息产品最具权威的行业性社团组织,业务上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电子商会会员的年销售额占中国电子信息行业销售总额的三分之一。
中国电子商会网商专业委员会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领导下的中国电子商会发起成立的,它是由从事互联网研究、互联网交易、互联网金融、等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在自愿参与的原则下组成的,属于中国电子商会的二级社团组织。并遵照专委会章程,在中国电子商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专委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范,以促进全国网商健康发展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业务范围:
(一)促进全国网商整体水平的进步,提升整体实力,提高网商“优质服务,诚信经营”的经营质量;围绕提升网商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网商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网商合法权益、推动网商诚信自律,反映网商的建议和要求,并为网商提供各种商务服务。
(二)组织帮助网商群体交流、学习,提升网商群体的专业技能。
(三)协助主管部门汇集整理网商行业的信息数据,为网商行业专业化、标准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准确科学的理论、市场依据,为有关机构制定和推动网商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标准及评价体系提供服务支撑。
(四)在主管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下,组织实施“中国网商诚信生态建设示范工程”,开展电子商务领域标准化信用评价及诚信认证服务,建立诚信网商会员联盟, 扶持和支持网商会员的经营及创新发展,积极促进和引导我国电子商务健康诚信生态环境的建设。
中国电子商会网商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电子商会网商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为:E-Businessmen Professional Committee of China Electronics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的性质:专委会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指导下的中国电子商会发起成立,它是由从事互联网交易、食品商品交易、数字商品交易、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在互联网上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活动的独立法人,在自愿参与的原则下组成的,属于中国电子商会的二级社团组织。并遵照专委会章程,在中国电子商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以促进全国网商健康发展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 专委会办公地点 ——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全国网商整体水平的进步,提升整体实力,提高网商“优质服务,诚信经营”的经营质量;围绕提升网商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网商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网商合法权益、推动网商诚信自律,反映网商的建议和要求,并为网商提供各种商务服务。
(二)组织帮助网商群体交流、学习,提升网商群体的专业技能。
(三)协助主管部门整理网商行业的信息数据,为网商行业专业化、标准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准确科学的理论、市场依据,为有关机构制定和推动网商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标准及评价体系提供服务支撑,以此促进网商领域专业化、标准化健康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会员,应是在中国境内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社会团体。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专委会的章程。
(二)在互联网上开店的公司及从事与互联网网商领域发展相关联的技术研究、应用及服务的单位。
(三)自愿提出申请,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会员单位加入专委会的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中国电子商会网商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入会申请表》。
(二)专委会秘书处审核登记。
(三)缴纳会费,秘书处颁发证书。
第九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单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有参加专委会活动权。
(三)通过专委会了解行业信息的权利。
(四)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有退出专委会的自由。
(六)通过专委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专委会决议,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专委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专委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向专委会提供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遵循专委会采用的相关标准。
(六)积极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会员企业有义务在社会各种活动中维护专委会的名誉和权益。
第十一条 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特殊情况提请理事会商议决定。
会员单位级别:
(一)会员单位
(二)理事单位
(三)常务理事单位
(四)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二条 专委会会员单位有权退出专委会,但应书面通知专委会秘书处,并退回加入专委会颁发的证书,秘书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确认回复。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专委会章程的行为,或者有损害其他成员单位与本专委会利益的行为,视其程度,情节严重者劝其退会,或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专委会官网上公示此决议。同时,专委会保有对其行事法律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和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中国电子商会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全体理事会闭幕期间,是专委会的日常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专委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秘书长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专委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执行专委会章程。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设立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相关政府机构领导组成,就专委会的发展和工作,提出建议和参考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专委会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秘书处公开财务信息,并在每个财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财务在中国电子商会账户下设立独立账户,独立核算,接受中国电子商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电子商会批准。
第三十条 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专委会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备中国电子商会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专委会依法由全体理事会决议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全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专委会全体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的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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